劳动合同汇编6篇
随着时间的推移,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,在达成意见一致时,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。那么问题来了,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?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,仅供参考,欢迎大家阅读。
劳动合同 篇11、自愿报名,提交证明文件。
在有组织的招工考试中,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,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种。参加考试的人员,必须提交城镇户口、毕业证书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(如初次参加工作,应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机关或学校的证明文件),以此保证录用职工的政治条件,保证用人单位了解录用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,便于分配工作,用其所长,防止在校学生中途离校,防止非城镇人员参加考试。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的,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,必须报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。
2.全面考核,择优录用。
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,应对应招人员的德、智、体进行全面考核,其考核内容和标准,可以根据生产、工作需要有所侧重。招用学徒工人,侧重文化考核;直接招用技术工人,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;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,侧重身体条件考核。这样做,对提高招工质量,保证生产,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,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。
3.填写新职工审批表,报请市、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,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。
4.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。
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, ……此处隐藏5765个字……有等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出来才能确定。
违约金规定两部法律“打架”
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(特殊情况除外)。在明年1月1日前,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《劳动法》,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。明年1月1日以后,此前已和单位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?对于这个问题,法学界争议相当大。
新法中“支付令”形同虚设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。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,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。换句话说,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,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太绝对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”,该法条显得非常绝对。举个例子,如果劳动者从一单位离职5年后再次被招用,他所就职的部门和岗位很可能和原来不一样,这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。这就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,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时可能会存在很多顾虑。
企业裁员规定细节不太明确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了人员,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,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。用人单位重新招人时应通知曾被裁减的人员,这个过程应该由谁来监督?同等条件下,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,“同等条件”应如何界定?《劳动合同法》并未明确,只有待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才能确定。